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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2-6-25   字体: | |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或论证)、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含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考核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进行。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一般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和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编制应急预案要努力实现程序化、图表化、简明化。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般应组织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论证一般应请专家参与。选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时应征求备案管理部门的意见。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省、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或演练的形式进行。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评审分为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判定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评审专家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意见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评审综合意见(签名);
    (四)专家名单。
    第十九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在鄂中央企(事)业单位二级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总部,存在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事)业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在鄂中央企(事)业单位二级机构所属部门或项目部,省属企(事)业单位二级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存在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事)业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明确预案报备分级管理办法,也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备案分为预案报备和备案登记两类。
    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不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其他单位进行预案报备。预案报备一般采用网上报备方式,通过互联网将应急预案电子文档上传,受理机关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后,为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提供网上报备回执。没有条件实现网上报备的,经主管机关同意,可报送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及单位有关应急信息。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先将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进行预案报备,再向受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受理机关对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予以备案,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评审通过后,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上报备回执(没有条件实现网上报备的,经同意可提交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及单位应急信息填报表);
    (二)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复印件);
    (四)评审专家名单(复印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向省、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一般应有市、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一般应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落实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专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评估。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群众利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目标考核内容。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应指信息〔2009〕6号)规定的表格。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编号由县级以上备案机关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查询确定)、年份(4位数)和流水序号(4位数)组成(例:安监42000020120001,安监表示由安监系统备案,420000表示由湖北省省级机关备案,2012表示备案年份,0001表示备案流水序号)。
    第四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规定的表格。  
    第四十七条  应急预案网上报备网址为http://202.110.187.227/login.jsp
    第四十八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20413湖北省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doc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信息填报表
        4.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5.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6. 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7. 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8.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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