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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2-8-2   字体: | |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鄂安监管规科[2010]160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具体内容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下载)已颁发并于201041起施行。为加强《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度》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该《制度》从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送时限、报送要求及各项规范统计报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其实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坚决予以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二、认真执行《制度》中关于统计范围的相关规定

    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

    5、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应纳入事故统计;武警、消防战士在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不纳入事故统计。

    6、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

    7、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均应按事故统计。

    8、单位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按事故统计。

    9、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发生的事故应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0、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使用单位统计。

    11、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已纳入事故统计的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从事故统计中剔除。

    12、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13、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1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15、煤矿事故包括煤矿生产和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

    三、严格执行省局关于统计报表上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水平

    各地要认真填报报表中相关参数,于每月117时前上报;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较大以上工矿企业事故结案后必须如期上报调查报告,省局将定期通报相关报送情况。

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年七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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