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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3-7-25   字体: | |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知识

黄冈市安监局 曹裕海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4﹚、《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等。

内容:一是我市露天矿山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二是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露天矿山六条规定》;四是小型露天矿山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小型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六是尾矿库安全管理。

目的:通过共同学习,进一步了解我市露天矿山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现状,全面宣贯《六条规定》,全面落实政府部门矿山安全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矿山监管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全市非煤矿山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状况

﹙一﹚基本情况。全市现有非煤矿山271家,其中露天矿山247家、井下矿山10家、尾矿库14座;从矿山种类看金属矿12家、石材矿56家、碎石矿170家、磷矿1家、长石矿6家、萤石矿3家、蛇纹石矿3家、石英石矿6家;从矿山分布看,除黄州区、龙感湖管理区、黄冈开发区三个区没有非煤矿山外,其他县市都有矿山,其中团风15家、红安16家、麻城34家、浠水19家、罗田33家、英山22家、蕲春56家、黄梅13家、武穴49家。

全市尾矿库14座,其中红安3座、黄梅8座、武穴1座、麻城2座。

﹙二﹚安全状况。经过几年来的共同努力,我市非煤矿山多、小、散、乱、差的面貌有所改观,安全生产险象环生的问题有所缓解,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从实际情况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问题也仍然突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企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就总体而言,我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多、小、散、乱、差的局面仅仅是有所改观而远未改变;二是安全生产隐患依然较多。全市露天矿山掏底崩落和“一面墙”等违规开采现象十分突出,尾矿库危、险、病库没有治理到位,拼装、改装的矿山运输车辆安全隐患很严重,一矿多点、以包代管、以采代探违规行为依然存在,矿方代替爆破方完成中深孔爆破程序现象很普遍;三是监管力量依然不足,监管设备依然缺乏。从本系统看,9个有矿山的县市,管矿山的人员总共只有27人,县市能够用于跑矿山的车辆和舍得跑矿山的车辆很少,监测监控设备实用率几乎为零。四是矿山从企业人员安全意识普遍较差,我市有70℅以上的矿山业主是农民,夫妻矿、家庭矿、家族矿占的比列较大,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安全投入普遍不足,企业技术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从业人员绝大部分也是农民,“三违”现象很突出,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就是由于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有的甚至冒险蛮干,造成了不该发生的事故。麻城市黄土岗采石场“8.13”事故的发生就是明显的例子。五是规范开采难度依然很大,未分层或分层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上面开采不规范,爆破后浮石不清理,边坡不检测,下面人员、机械等又集中生产的重大隐患。

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政府的职责:

1、有矿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辖区内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包括:关闭、产业政策、经济政策、资源整合等

2、有矿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露天矿山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解决办法和定期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部门的职责

1、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

﹙6﹚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8﹚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根据现在的任务,还有以下职责:

﹙9﹚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10﹚牵头矿山整顿关闭,参与矿山资源整合工作;

﹙11﹚指导监督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

﹙12﹚矿山事故应急救援;

﹙13﹚督促指导矿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查、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以及已关闭非煤矿山又违法开采等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依据有关部门的证书和本部门的管理规定,批准爆破企业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环评审查和关闭污染环境矿山企业。
 5、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6、发改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

7、工商部门负责依据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三﹚乡镇政府职责:
    1、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2、督促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制度和措施;
    4、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

5、督促矿山企业完成安全标准化、科技兴安、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等工作;
    6、组织矿山安全抢险,参加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四﹚企业的职责:

1、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提取各种安全费用等。

2、企业法人代表委任的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或矿山的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露天矿山各级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负责。

﹙五﹚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职责:

负责设计、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并对其结果负责。

三、露天矿山六条规定

﹙一﹚六条规定的内容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开采,确保安全距离,严禁越界开采。

3、必须按设计分层(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4、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严禁违规爆破、装载作业。

5、必须加强边坡管理,确保边坡稳定,严禁在边坡危险体下冒险作业。

6、必须坚持矿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二﹚六条规定的重大意义及其特点

矿长是一个广义的,既包括矿长,同时也包括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实际控制人。矿长是矿山安全管理的直接指挥者,也是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的具体执行者,所以他们担负着很重要的职责。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措施、标准规程能不能最后落实到矿山的每个岗位,矿长很关键,所以只有把矿长的责任落实,把矿长的这种责任意识强化,真正让每个矿长都从心底身处关爱矿工,把矿工当亲人、当兄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才可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从而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所以专门针对矿长作出的决定。要求宣贯落实到每个矿山、每个矿长、每个员工,做到入脑入心。

这六条规定是省局文件中文字最少的一份文件,它的特点主要有四条: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这六条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它的根本宗旨,就是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就是要防范、遏制矿山的各类事故,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这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第二,依法依规、言之有据。这六条规定,每一条都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违反了就要进行处罚,包括按上限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突出重点、切中要害。这六个方面,都是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突出问题,抓住了这些突出问题,落实这六项规定,就能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第四,简明扼要、耳熟能详。六条规定,文字不多,但是,抓住了要害。

四、小型露天矿山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小型露天矿山是指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其安全生产必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九项:1、相关证照齐全;2、设计建设合法;3、开采工艺先进;4、排土有序规范;5、矿内道路运输畅通;6、电气设备安全可靠;7、安全管理到位;8、标准化达标;9、职业健康符合要求。

五、小型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围绕上述9个必备条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查相关证照。一是露天矿山证照,必须要依法取得三种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其中,与承包的采掘施工单位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新改扩建设项目要有“三同时” 审批意见;

二是四类人员证照:《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资格证明》等,缺一证也不行;

三、其它工程应有的证照:如地勘工程的探矿许可证、施工单位资质。

2、查设计建设是否合法。

(1)是否依法立项审批。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是否规范开采设计。露天矿山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开采设计说明书、附图和安全专篇。小型露天采石场应由有建设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书面开采方案。

(3)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查开采工艺是否先进。

(1)是否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

a. 露天开采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无“伞檐”、“负坡”现象,边坡无爆破后的松石;采用湿式作业。必须要做到道路上顶。

b.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 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和“一面墙”等开采方式。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m,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m;最终边坡角最大不超过60°;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小于4m

(2)是否确保边坡稳定。必须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和设备,并视情况采取设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桩、锚杆(索)和护坡等措施。对采场工作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暴雨过后,要在开工前对不稳定区段进行专业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帮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坡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在边坡底部停留。

(3)爆破技术是否先进。自然条件允许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不具备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察鉴定,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浅孔爆破技术,但必须进行湿式凿岩。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4)是否采用机械装运。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严格控制、减少装运作业人员;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矿区运输道路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挖掘机之间的作业距离。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驭室上方通过。

4、查排土是否有序规范。

(1)符合设计要求。排土场选址、勘测、设计、施工、安评和竣工验收要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未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排土场,企业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排土场的选址位置必须保证排弃土岩时,不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2)严格排土作业。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设立警戒标志;有可靠的截、防、排水设施及防泥石流的措施。道路运输的卸排,汽车排土作业时,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土作业区,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

(3)严禁违规捡矿。企业应加强排土场管理,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护。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不得有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5、查矿内道路运输是否畅通。

(1)车况要好,要选用自卸汽车和正规厂家生产的矿山运输车辆;

(2)凹陷露天采石场运输矿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3)不能在运行中升降车斗;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要按国家标准制作和设置,字体醒目,便于识别﹚。

(4)外侧要设置护栏、挡车墙;运输汽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等等。

(5)装车时,禁止检查、维修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头和手臂不得伸出驾驶室外。

6、查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1)采石场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电气设备或线路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或警示牌。

(2)可能被触及的裸露带电部位、电源开头把手、停电线路检修、安全距离小于0.7米的未停电设备,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3)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串入带电部位的措施;变电所门为本质门,门向外开,窗户有金属网栅,四周有围墙或栅栏,并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4) 矿用设备检测,露天矿山要对6类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穿孔设备、破碎设备、运输设备、装载设备、电器设备、排水设备﹚

7、查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1)设置安全机构。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健全规章制度。露天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个层次、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建立健全十八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经费管理及审批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图纸技术资料更新制度、应急管理制度、露天边坡管理制、排土场(废石场)管理制度;

必须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3)基础资料齐全。露天矿山企业应保存以下技术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a.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

b. 有反映矿山现状的技术图纸,测绘时间应在6个月内。

C. 地形地质图;

d. 采剥工程平面布置图;

e. 采场剖面图;

(4)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经严格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数要满足生产需要。

露天采石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1个工种﹚:爆破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工、采掘(剥)工、矿山救护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矿内机动车﹙推土机、挖掘机、叉车﹚、矿山排水工和以及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工种。

(5)严格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取得合格证或建立档案。新员工上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调换工种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新工种、岗位上岗前的安全操作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6)加强爆破管理。露天矿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必须设立警戒线,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300米;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爆破前必须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要由专业人员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遇有盲炮,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员及时进行处理。

爆破器材库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民爆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完善防(排)洪系统。必须按照设计建设防排洪工程,排土场上游要有截洪沟,下游有拦挡坝,并留排水孔,以防发生泥石流;有滑坡可能的和深凹露天采场必须设置防洪、排洪设施及设备。

(8)做好防尘工作。应采用湿式凿岩方法,禁止打干眼;爆破后和铲装时,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汽车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抑尘或喷洒抑尘剂;破碎口和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必要时应设置除尘设备。

(9)强化领导带班制度。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23号文件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现场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10)确保应对有效。露天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一旦发生事故,要反应灵敏,有效应对,减少损失。露天矿山企业要规范编制边坡坍塌、排土场泥石流、爆破伤害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1)安全投入符合规定。一是按规定提取,财企〔2012〕16号规定,金属露天矿山按照开采的原矿产量每月每吨提取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二是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十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以及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三是严格管理和检查,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专门台帐和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有投入购置安全设施设备等实物发票。

此外,矿山企业还要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办理员工责任险。

(12)、现场作业规范.

a.任何人进入露天矿山采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悬挂安全绳的桩孔应打在牢固的岩石上,深度不得小于lm,不得系在任何大石块上,索桩不得打在泥土中。放炮时要回收绳索,并随时检查损坏情况,不得小于承重400kg的安全系数。

b.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使用保险带,并要和安全绳或钎桩扣牢,使用时身后余绳不得超过lm,保险带不得小于承重400kg的安全系数。

c.禁止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同时作业。作业人员在定炮位、打眼、装药、清岩、收放安全绳索时,其上方或下方不准进行生产。

8、查标准化是否达标。

9、查职业健康是否符合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及佩戴和使用的情况,防尘、防噪音、防高低温措施,职业健康检查及档案,粉尘、有害气体检测。

六、尾矿库及其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的概述

尾矿库指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的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山西襄汾2008年9月8日发生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54人死亡、34人受伤,为当年中国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9月14日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的请求,免去张建民山西省副省长职务。另外,这些尾矿由于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随意排放,将会造成资源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二﹚尾矿库的构成

尾矿库一般由尾矿堆存系统、尾矿库排洪系统、尾矿库回水系统等几部分组

1. 尾矿堆存系统:

该系统一般包括坝上放矿管道、尾矿初期坝、尾矿后期坝、浸润线观测、位移观测以及排渗设施等。

2. 尾矿库排洪系统:

该系统一般包括截洪沟、溢洪道、排水井、排水管、排水隧洞等构筑物。

3. 尾矿回水系统:

该系统大多利用库内排洪井、管将澄清水引入下游回水泵站,再扬至高位水池。也有在库内水面边缘设置活动泵站直接抽取澄清水,扬至高位水池。

﹙三﹚尾矿库的类型

山谷型尾矿库

1、山谷型尾矿库

山谷型尾矿库是在山谷谷口处筑坝形成的尾矿库。我国现有的大、中型尾矿库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傍山型尾矿库

2、傍山型尾矿库

傍山型尾矿库是在山坡脚下依山筑坝所围成的尾矿库。国内低山丘陵地区中小矿山常选用这种类型尾矿库。

平地型尾矿库

3、平地型尾矿库

平地型尾矿库是在平缓地形周边筑坝围成的尾矿库。国内平原或沙漠戈壁地区常采用这类尾矿库。例如金川、包钢和山东省一些金矿的尾矿库。

截河型尾矿库

4、截河型尾矿库

截河型尾矿库是截取一段河床,在其上、下游两端分别筑坝形成的尾矿库。这种类型的尾矿库维护管理比较复杂,国内采用的不多。

﹙四﹚尾矿库的分级

尾矿库的等级是根据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一般两者出现等差时,就高不就低。尾矿库共分五级,如下表:

等别

全库容V/万m3

坝高H/m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V≧10000

H≧100

1000≦V﹤10000

60≦H﹤100

100≦V﹤1000

30≦H﹤60

V﹤100

H﹤30

尾矿库等别表

﹙五﹚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四级。

1、危库

危库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即为危库:

a)当尾矿库调洪能力严重不足,可能出现洪水漫顶;

b)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洪或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c)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坍塌的迹象;

d)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e)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的0.95;

f)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出现或发现危库根据险情的实际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降低库水位,扩大调洪库容,加高坝体,严防洪水漫顶;

(2)为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干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宽顶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3)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4)紧急加固坝体。

2、险库

险库指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隐患,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垮坝事故的尾矿库。险库必须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即为险库:

a)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b)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c)排水井有所倾斜;

d)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e)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的0.98;

f)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g)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出现或发现险库根据险情的实际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降低库水位,扩大调洪库容,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2)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3)增建或扩建排水系统;

(4)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5)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3、病库

病库指安全设施不完全符合设计规定,但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病库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即为病库:

a)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b)排洪设施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

c)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

d)浸润线位置局部较高,有渗透水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

e)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f)坝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g)坝端无截水沟,上坡雨水冲刷坝肩;

h)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要求覆土、植被;

i)其他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正常情况。

出现或发现病库根据险情的实际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抓紧进行防洪治理,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作量;

(2)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3)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4)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5)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4、正常库

尾矿库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1)尾矿库在设计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2)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3)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

(4)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正常库应运行工况正常、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每3~5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六﹚尾矿库的安全

尾矿库与水库有相似之处,库内有水。因此关键问题是确保尾矿坝安全可靠,为此要注意下列事项:

(1)尾矿库必须有防洪设施。

尾矿库内不仅存放有尾矿浆带来的水,而且尾矿库汇水面积内的水都会以地表迳流的渠道进入尾矿库。在设计尾矿库时,应按设计规范计算洪水量。为了防止意外情况,由于洪水季节地表迳流水量大,则应修筑截流沟渠,把一部分地表迳流在上游截出库外。在一些老尾矿库,沿尾矿库的纵坡方向修建一些排水井,井井相连,并通过井下排水管或排水沟渠把多余的澄清水排往库外。在设计和施工这种排水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排水管道系统承受堆积尾矿的压力,以防排水系统被压垮,以免造成整个排水系统报废。

初期坝旁修筑防洪道,在尾矿库的中后部设主备用的浮动泵站。

(2)保证子坝的稳定性。

无论采用哪种筑坝方法,必须对堆筑子坝的尾矿的粒度组成按试验成果严加控制。生产实践证明,小于37微米的细粒级尾矿所占比例过高时,将会影响子坝的稳定性。

(3)尾矿坝要有一定的安全高度。

尾矿库在生产过程中,尾矿坝的高度要高出实际排放在库内的尾矿堆积面1-2米以上,这样才能保证尾矿坝的安全。如果尾矿堆积面的高度与尾矿坝的坝顶高度相差无几,这是危险因素,一场暴雨可能使尾矿溢出坝顶,尤其利用尾矿堆筑子坝阶段更要确保安全高度。

(4)尾矿坝应该是透水坝。

尾矿库中的水不断地经过坝体(坝墙)排走一部分,排水线以下的坝体均含水或被水润湿,通常称这一排水线为润湿曲线。润湿曲线愈低,坝愈稳定。如果润湿曲结已升高到最高一层子坝的坝顶,说明尾矿水已淹没到子坝的顶部,尾矿坝已是被水浸泡的砂堆,坝体随时可能崩塌。为了确保坝体的安全,尾矿浆的排放应从坝顶均匀地向库内上游方向排放,把尾矿水尽量往库内压,使坝的内坡离积存尾矿水的位置有相当的距离。尾矿库的纵坡长度通常为50-120米为宜,对小型尾矿库可相应变短,这段干坡(即表面无积水)的长度与润湿曲线的高度成反比。

﹙七﹚尾矿库检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办法

技术资料

①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探部门提供的尾矿库勘探资料

查资质是否相符、资料是否齐全

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查资质是否相符、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③尾矿库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生产管理(放矿、筑坝、检测、评价)、闭库等资料

查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组织

④应设置尾矿库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并有专业人员参加

查文件资料

⑤须有一名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配有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查是否配备齐全

安全管理

⑥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尾矿设施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整改等制度)

查制度是否齐全、完整

⑦尾矿库设施管理人员、专职尾矿管理工每年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

⑧矿、班组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并有记录

查检查记录

⑨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堆积坝进行地基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基勘和稳定性分析

⑩已建立尾矿库灾害(地震、特大洪灾等)性预案及措施

查是否有灾害预案

尾矿排放与堆积坝

⑾尾矿排放应做到坝前均匀放矿,沉积滩顶均匀平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严禁矿浆沿子坝内横向流动和尾矿淤泥积于坝前

看排放的尾矿是否均匀,沉积滩顶是否平整

⑿堆积坝作业要按设计要求实施,坝的内外坡比变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书面)

看是否符合要求

⒀尾矿坝外坡应种草皮护坡

看是否种植草皮

防讯与排水系统

⒁有尾矿库防讯防洪计划和措施,并有预防预防物资

看是否有计划、措施、物资

⒂尾矿库排水系统稳固、畅通,库内的沉积干淮长度、安全超高和尾矿坝滩顶高程能满足防讯、生产的要求

看是否符合要求

⒃有降低尾库浸润线措施,如建立排渗井沟等

看是否有措施

⒄尾矿库排水做到到标准排放

看是否达标排水

库区现场

⒅尾矿库区建有值班室,并有专人负责,照明、通信系统完好

看是否符合要求

⒆库区有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

看是否符合要求

⒇库区周围排水沟完好、畅通、山体稳固

看是否符合要求

总之,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只要在硬件上做到“道路上顶、分层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二次破碎、设备安全、排土规范、道路畅通”,在软件上通过努力,加强管理、加矿山事故是完全能够大幅度减少并得到有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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