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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5-4-10   字体: | |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

实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黄安监管[2015]16号

 

各县(市)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实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鄂安监发[2015]3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市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分级分类监管提出如下工作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分级分类对象。截至2015年3月底前,全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新增非煤矿山必须达到B级以上条件。

    二、对标分级分类。各县(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的分级分类工作,要组织专班深入非煤矿山现场,对照省局制定的分级标准,逐项检查打分,准确确定级别。对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非煤矿山,要按省局《通知》要求,重新对标定级,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负责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的审核、确认、上报及网上公告等工作。

    三、严格落实分类监管。各县(市)安监局要将分类监管检查与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复产复工验收、专家集中会诊、隐患排查“两化”体系建设、矿长谈心对话、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分类监管检查要与市局非煤矿山执法检查计划有效衔接,提高监管效能。

    四、及时报送分级结果。各县(市)安监局要将每家矿山的评分表及分级结果于4月25日前报市局监管一科。邮箱:hg766@126.com

    附:《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实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省安监局关于非煤矿山

实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5〕31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国家安监总局近期召开的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分类监管,现将《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和《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省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大多数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安全基础差,安全保障能力总体偏低,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相对不足。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风险程度,对全省非煤矿山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按照安全风险优先原则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强化重点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改善装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根据矿山规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装备水平、应急救援等情况,将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风险分别划分为A、B、C、D类四个等级。A类矿山等级最高,安全生产条件最好,B、C类矿山等级次之,D类矿山等级最低,安全生产条件最差,安全风险高。各市州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要立即开展全面调查摸底,B、C、D类矿山等级由市州安监局审核确定,A类矿山等级报省安监局审核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州安监局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矿山分级工作,并报省局备案。2015年安全风险分级在4月底完成。凡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直接降低一个等级,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直接降低两个等级。年中因故降低等级的,各市州安监局在每季度末向省局补充报备。各地要通过推动开展风险分级,确保基本情况普查到位、企业风险辨识到位、企业风险公告到位、按风险分级原则监管到位、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三、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按照鼓励A类,提高B类,促进C类,淘汰D类的原则,各级安监部门依据安全风险等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合理设定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对A类矿山,市县两级安监局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安排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矿产资源、办理相关证照、评先表彰、节后复工复产和项目审批等方面优先考虑;B类矿山,市县两级安监局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C类矿山,市县两级安监局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市级安监局每年不少于1次; D类矿山,市县两级安监局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其中市级安监局每年不少于1次,并要求开展全面隐患排查会诊,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分类监管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强化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分级分类监管试行情况进行督导,并按等级抽查部分矿山。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联系人:杨卫辉,联系电话:027-87895075。

 

 

附件:

       1.《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及说明

       2.《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及说明

       3.《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及说明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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