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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5-4-12   字体: | |

 

    2014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我市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岗来家河大桥路段(109省道122KM+700M)发生一起4死1伤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54号令)规定,黄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刘兵,事故车辆“鲁C73230/鲁CJ623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家住山东省高青县唐坊镇西高村22号,身份证号:372331197302284212。2002年在高青县交警大队初次领证,现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372331197302284212,2013年12月份年审,目前在有效期内。

    (2)来文波,事故车辆“鄂J9X125”小轿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家住红安县七里坪镇红福路024号。2009年4月初次领证,现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22123196711282612,有效期至2015年4月。

    经调查,未发现刘兵、来文波有酒驾毒驾迹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鲁C73230”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红色车身,登记车主山东省高青县世豪运输有限公司,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实际车主冯强,男,身份证号:370322197506234219,住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东关村五组;“鲁CJ623挂”通亚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红色车身,登记车主山东省高青县世豪运输有限公司,投保公司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实际车主冯强。经技术鉴定,该车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事故发生时制动前行驶速度约为74-78km/h。

    (2)“鄂J9X125”长安牌小轿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棕色车身,车主来文波(已在事故中死亡)。经技术鉴定,该车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事故发生时制动前行驶速度约为60km/h。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省道109阳福线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岗来家河大桥路段(S109省道122KM+700M处),于2010年改建,由黄冈市公路勘察设计院设计,三叉路口,沥青路面,南北走向,由北向南左岔口经过来家河老大桥(该桥于2010年由中交二院试验检测中心鉴定为危桥)通往檀树岗街道,由北向南右岔口经过来家河新大桥通往七里坪镇,限速70公里/小时。

    (四)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发生事故的夜间,天气下着小雨。

    (五)伤亡人员情况。

    来文波,男,43岁,“鄂J9X125”小轿车驾驶人,住红安县七里坪镇红福路24号,已在事故中死亡。

    汪贵玉,女,47岁,系来文波之妻,住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岗村福田口垸,已在事故中死亡。

    陈桂姣,女,41岁,住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岗村来家河垸75号,已在事故中死亡。

    方足荣,女,56岁,住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岗村福田口垸,已在事故中死亡。

    袁菊梅,女,57岁,住红安县七里坪镇东岳庙村代王珑垸,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3月19日2时20分许,下着小雨,山东籍驾驶员刘兵驾驶“鲁C73230/鲁CJ62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阳福线由北向南行至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岗来家河大桥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在会车时操作失当,避让不及时,与对向行驶由来文波驾驶的“鄂J9X125”小轿车(车上乘有汪贵玉、方足荣、陈桂姣、袁菊梅)相撞,造成汪贵玉和方足荣当场死亡、来文波和陈桂姣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9日6时许死亡、袁菊梅受伤、二车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刘雪荣、市长陈安丽、副市长张社教、副市长公安局长汪治怀接到红安县的报告后当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稳妥处理善后工作。黄冈市安监局局长郑涤尘,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童光明,黄冈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余勇等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红安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委书记余学武、县长田胜辉作出安排,组成专家抢救小组及时救助伤者,抽调警力增援现场,疏导交通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同时开展事故现场勘察调查。红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长徐少林,副县长程永富,政协副主席、安监局长刘美华等迅速赶赴现场展开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红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时召开事故情况通报会,会议就“3.19”事故的善后处理进行了部署安排。一是全力救治伤员,县人民医院成立专家组,实施24小时监控,悉心照料,不惜代价,不讲条件,确保伤员身心安全;二是妥善安抚死者家属,体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相关部门、所在乡镇安排专班专人一对一做好包保工作,尽快让死者入土为安;三是强化稳控工作,全面掌握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应对妥善处置,控制好舆情,防止衍生事件发生;四是举一反三,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迅速对全县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抓住重点路段、重点环节,迅速部署落实;五是依法依规处理事故,善后理赔到位;六是做好信息反馈,及时向上报告事件处理进展情况。由于事故救助渠道及时通畅,抢救得力,事故中一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康复良好。四名死者于3月21日顺利安葬,亲属情绪稳定,社会稳定。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记录,以及对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为: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驾驶员刘兵在夜间雨天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会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来文波驾驶车辆相撞。

    间接原因:事故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一是路径指引标志指示不规范,事故路段指路标志与实际道路走向不符,路线方向指引存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7.18相关规定;二是平交路口标线不齐全不清晰,有部分磨损。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因驾驶人违法违规驾驶、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肇事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红安县交通运输局、红安县公路管理局。红安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公路工作的主管部门,未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在事故路段改建及通行四年多时间来,未能发现事发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督促公路管理局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红安县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管养和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在日常公路管养中未能发现和及时整改事发路段路标设置不规范,事故路段指路标志与实际道路走向不符,路线方向指引存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7.18相关规定和行车道标线不齐全不清晰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2)红安县七里坪镇政府。虽然事发路段为省道,不属七里坪镇直接管理,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事发地所在政府没有认真汲取2012年“11.13”事故教训,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没有主动履行因公路改线、老路自然降等后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来文波,事故车辆“鄂J9X125”小轿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刘兵,鲁C73230/鲁CJ623挂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批准逮捕。

    (3)金忠林,中共党员,红安县公路管理局总支成员,分管道路养护工作。在日常公路管养中,未能发现事发路段路标设置不规范,事故路段指路标志与实际道路走向不符,路线方向指引存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7.18相关规定和行车道标线不齐全不清晰等隐患,对事发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许跃鹏,中共党员,红安县公路管理局局长。对事发路段路标设置不规范,事故路段指路标志与实际道路走向不符,路线方向指引存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7.18相关规定和行车道标线不齐全不清晰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赵全松,中共党员,红安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对事发路段路标设置不规范,事故路段指路标志与实际道路走向不符,路线方向指引存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2009)7.18相关规定和行车道标线不齐全不清晰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红安县政府对红安县交通运输局及红安县公路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红安县交通运输局向红安县政府写出书面深刻检查。

    (2)建议红安县政府对七里坪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七里坪镇政府向红安县政府写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整改措施和建议

红安县“3.19”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认识。红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始终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红安县各有关部门务必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做到“一个领域出事故,所有领域敲警钟”,切实抓好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二)迅速行动,整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针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实际情况,红安县政府要组织交通、交警、安监、七里坪政府等单位,邀请专家参与,制定整改方案,设置合理路标路线,强化危桥管理,增设安全警示标牌标识,组织人员砍伐影响弯道视距的居民树木,安排警力加大该路段巡查力度,严查超载、超速、司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举一反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红安县政府和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行动。一是集中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深刻反思日常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二是整合警力资源,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和重点企业,集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三是联合公安派出所成立专班,采取固定查纠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以打促防、以打促教、以打促治;四是进一步落实开展“五进”宣传行动,努力提高群众文明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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