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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5-5-5   字体: | |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黄安监管[2015]31号   各县(市)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地将该《方案》传达至辖区每家矿山企业,督促企业对照附件检查表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并在复工复产、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标准。     附: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5〕43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深入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矿山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5日


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有效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省局决定在非煤矿山领域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家会诊机制,强力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查隐患、矿山企业抓整改、安监部门督落实的措施,全面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治、整合、关闭工作,使全省非煤矿山基本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三项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安全隐患治理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关闭,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二、职责分工     省安监局按照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求实效的原则,选择中介机构负责100家地下开采矿山(名单附后)隐患排查、专家会诊工作;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督导各地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市州安监局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会诊工作,按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或组成专家组进行。根据排查会诊意见,各地安监部门要及时向矿山企业下发整改指令,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治,并根据企业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组织隐患整治情况复核。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整改指令、中介机构的整改意见负责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三、排查内容     (一)排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包括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证照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情况等。外包作业队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异地备案情况,井下作业统一协调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发包方签订协议情况,外包队伍设备及检测检验情况,外包施工方特种作业岗位、数量及持证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二)地下矿山。重点排查提升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及信号系统、采掘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领导带班下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露天矿山重点排查开拓上山公路、超前剥离、开采顺序、台阶参数等与设计的符合情况及边坡管理、监测监控、排土场、爆破作业等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等。     (三)尾矿库。重点排查排洪系统、排渗设施、在线监测和各类观测设施、坝体、库区管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相关要求;汛期领导值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汛期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各地安监局可按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表(附件)内容组织专家进行排查,也可参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内容,要突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环节、隐患常见部位的排查。     四、方法步骤     (一)排查阶段(5-7月)。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按排查内容及要求对矿山、尾矿库逐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专家组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形成“会诊”报告和整改建议,送达被“会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应的安监局。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接到“会诊”报告后,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二)隐患治理阶段(8-10月)。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督促矿山企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市州安监局要采取重点抽查和异地互检等方式,督促矿山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治理工作。要掌握每个项目的整改和治理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取得实效。每次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情况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隐患整改。     (三)整治验收总结阶段(11-12月)。各级安监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强化落实。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求实效的原则,制定专家“会诊”监管方案,落实“会诊”机构或专家组。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法措施、资金渠道等内容。积极争取将隐患排查、专家“会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建立经常性的资金渠道和财务专项费用。参加排查的专家要具备矿山相关专业的职称及具有一定的矿山从业经历,专家组不少于3人,每个排查组要有采矿、水文、地质等专业专家。要签订合同文本或协议,明确安监局、中介机构(专家)和矿山企业的责任。     (二)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各地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掌握所有矿山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楚。结合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组织专家对照法规、标准要求对所有矿山开展会诊式安全隐患排查。同时采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表信息,通过在线填报方式录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库,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各地要于2015年7月底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强化责任,认真排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要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排查整治方案,详细查阅有关资料,深入生产现场,全面排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设计内容不全面的,要完善设计;对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长期停产的,要制定临时措施;对整改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出关闭建议。对中介机构或专家成员未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或排查不认真负责的,实行“黑名单”通报各地,并取消其排查资格。对于矿山企业不配合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强化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引导企业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家会诊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对安全隐患治理任务较重或进度较慢的项目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工作,切实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整改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请各市州安监局于2015年5月20日前隐患排查方案报省安监局,2015年11月20日前将专家“会诊”监管工作总结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附件:

1.湖北省非煤矿山(露天)隐患排查检查表

2.湖北省非煤矿山(地下-基建)隐患排查检查表

3.湖北省非煤矿山(地下-生产或停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4.湖北省非煤矿山(尾矿库)隐患排查检查表

5.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报告

6.隐患排查专家会诊报告书

7.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单

8.省安监局负责的100家隐患排查地下矿山名单

 

附件:1-8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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