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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6-1-28   字体: | |

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黄安监管〔2016〕4号

 

各县(市)安监局: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非煤矿山领域相继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省委李鸿忠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守红线意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做好我市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春节期间,我市大部分矿山企业将停工停产,节后将陆续恢复生产经营。但节后影响安全生产的季节性、时段性因素较多,生产安全事故极易发生。各县(市)安监局必须充分认清节后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良好的工作作风,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扎实做好节后复产复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安全复产复工,为全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基础,为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格节后复工复产验收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复工复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并公告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矿工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证照齐全有效;按规定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及公告,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规定等级;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依法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其它从业人员上岗前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外包施工单位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列入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按时限淘汰;“专家会诊”监管排查出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地下矿山安全出口、通风、提升、排水、供电等系统符合规程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建设到位且运行正常,提升、通风等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具有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尾矿库要对排水、监测等系统及坝体、库区水位、干滩长度等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具有实测的开采现状平面图,排土场管理符合规程规定,爆破警戒线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置。隐患排查纳入“两化”系统,组织学习宣贯《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7号令)、《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产)检查十条规定》等文件。

    三、规范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产前,要制定具体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落实复产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照复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本矿山责任体系、证照资料、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逐条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并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书面报县(市)安监局,由县(市)安监局组织公安、国土、电力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联合验收,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别进行安全条件验收、签字和盖章。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门综合下达复工复产书面通知,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一律不得发放炸药,一律不得供应电力。地下矿山和事故矿山必须经市、县(市)两级安监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复产。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要实施严厉处罚,并按照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工作措施,实施上限处罚和追责。对因把关不严、工作不细、降低标准、弄虚作假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复产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安监局必须将复产验收企业名单和验收情况报市局监管一科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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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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