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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6-12-8   字体: | |

    9月18日上午9:30左右,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供水泵房在水泥浇筑工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1万元。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崔永辉同志批示,9月19日,市政府成立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9.18”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市安监局副局长严宜红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委等单位人员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及造水泵房情况。

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改扩建工程是政府投资工程,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散花镇回风村,在原回风矶水厂地址进行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4755万元,占地面积52.48亩,现阶段实施为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供水5万吨,主要建设内容为取水工程、原水输水工程、净水厂内办公楼、常规水处理建筑物、构筑物、泥沙处理工程。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施工区造水泵房,事故发生时造水泵房屋面梁板正在实施混凝土浇筑施工。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聘请专家对造水泵房进行勘验,经调查:该项目模架最大高度12.1m,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别分项工程,区域范围C-E轴间距10.7m,其中超规模高支模宽8.6m,1/4-9轴间距22m,模架基础为700mm钢筋混泥土底板,板面承载力为54KN/㎡,满足施工荷载要求。立杆间距随机测量纵向间距1.53m,横向间距1.24m,施工方案为纵向间距1.00m,横向间距1.00m,现场未按方案施工,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9.3条“立杆纵向间距、横向间距不大于1.20m”的规定。水平步距随机测量1.78m,施工方案为1.50m,现场未按方案施工,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9.3条“水平步距不大于1.80m”的规定。扫地杆距地面高度随机测量0.7m,施工方案为0.2m,现场未按方案施工,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扫地干地面高度不大于0.2m”的规定。架体上部自由端高度最小为1.3m,最大为1.6m,施工方案为0.1m,现场未按方案施工,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高支模架体上部自由端高度不大于0.3m”的规定。模板支撑架体未满足设置纵横向、水平剪刀撑,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6.4条“架体应与建筑结构的梁柱进行有效连接,且四周有墙体部位应通过水平杆在墙体两侧顶牢,确保模板支持架体的稳定性”的规定。钢管连接方式未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6.4条“相邻两立柱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的规定。现场浇捣顺序为柱梁板由南向北浇捣,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5.1.2条“混泥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的规定。现场检测未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4.4条“应对支模架体进行变形检测”的规定。现场材料经随机抽样称重检测,钢管Ф48.3X3.6实际壁厚为2.8mm,直角扣件标准重量为1.32kg/个,实际为0.68kg/个,旋转扣件标准重量为1.46kg/个,实际为0.82kg/个,对称扣件标准重量为1.84kg/个,实际为0.78kg/个,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4.6.1条规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浠水县2014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1768号),同意该项目所在地由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14年12月31日,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关于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浠发改投资[2014]299号),同意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

    2015年4月7日,浠水县城乡规划局为该项目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浠规选址GJ-2015008号)。

    2015年4月27日,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对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用地通过预审。

    2015年5月7日,由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公布武汉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中标,2015年5月15日,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

    2015年7月17日,浠水县城乡规划局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为该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浠规用地GJ-2015031号)。2015年7月30日,浠水县城乡规划局在申报资料不齐全情况下,为该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浠规工程GJ-2015055号)。

    2015年8月13日,由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公布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中标。2015年8月21日,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015年8月31日,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关于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浠发改投资[2015]191号),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2015年9月18日,浠水县发改委在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了《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认为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涉及方案合理,编制规范,达到了规定的深度要求,同时提出修改完善后可做为下步涉及依据。

    2015年12月29日,浠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取水工程使用长江岸线问题来函的回复》,确认该项目长江岸线使用符合浠水港总体规划。

    2015年9月,该项目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等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仍未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徐明磊,注册资本2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1250526318758,经营范围为受县政府委托从事国家政策性项目投资和经营性基金管理及长江经济带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土地资源的收购、开发、经营、储备;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水利基层设施、港口物流、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营运;社会公共资源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县(市)域企业(产业)项目的融资、投资、委贷。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1997年11月1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先成,注册资本3.0268亿元,注册号为420117000012651,营业期限为1997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16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为D142011785-12/12,有效期至2017年03月2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2月11日2017年2月11日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浠水散花自来水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路卫星、技术负责人刘派全、造价员杨冬传、材料员陈建旗、质检员杨凤驹、安全员刘伟为新八集团公司人员,但均未在本工程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施工委托给余小兵(不具备资质)负责,现场实际负责人为吴三德(不具备资质)。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为武汉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位于武汉东西湖区田园大道南1栋(6),2000年12月5日成立,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昆,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有效期至2016年6月23日

    4、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1年2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杨书平,注册资本为616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6879T,营业期限为2011年12月30日至20214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国内外工程的勘察、测量、监测、检测、咨询、规划、涉及、造价、监理、施工图审查及上述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进出口等。

    5、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为武汉信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罗家里6号1栋1-3层,2005年3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邹佑清,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号420117000020872,企业期限2005年3月14日2014年3月13日,具有木工作业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分包贰级、钢筋作业分包贰级资质。

    2015年8月,项目经理余小兵以新八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武汉信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散花水厂项目钢筋工、模板工、泥工、架子工、电工等劳务工作,发包给胡振望(男,51岁,武汉市新洲区人,自由职业者,无劳务承包资质,平时主要从事建筑劳务输出),胡振望不是信立劳务公司员工,在借用信立劳务公司资质承包后,又违法将钢筋工、模板工、泥工、架子工、电工等劳务项目分别转包给李凯、范进、余强等无承包资质的个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6年7月28日开始,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送水泵房开始模板支撑搭建,至9月17日搭建完成。9月18日上午7时左右,浠水县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现场负责人吴三德组织施工人员开始由北向南实施屋面梁板混凝土浇筑,9时30分左右,浇至项目西南角时,已浇筑完成屋面板中部模架系统突然发生坍塌,当时正在作业面上施工的8名工人随整个作业面瞬间坠落,3人安全逃离,2人获救送往医院治疗,3人被困坍塌物下致死。

    事故发生后,黄冈市委书记刘雪荣、市长肖伏清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副市长张社教、市安监局、省市住建部门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浠水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伤员救治、死者善后、社会维稳、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7个工作专班,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分别向散花镇派出所、县安监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至9月18日下午16时,三名被困工人全部救出,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确认三名工人全部遇难。9月20日中午12时,三名死者家属均签订死亡补偿协议,21日全部安葬,2人伤者伤势稳定,家属情绪平稳,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责任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组技术小组专家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支撑架体结构未抱柱抱梁,纵横向水平杆未与既有建筑结构可靠顶接措施以及承重立杆间距过大、水平步距过大、扫地杆距地面高度过大、架体上部自由端高度过大、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接头在同一平面、浇捣顺序不符合规范、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剪刀撑,钢管、扣件主要材料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因素,造成架体侧向位移、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二)管理原因

    1、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一是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土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决定“边建设边办手续”,违法推动项目施工,违反《建筑法》第7条规定。二是对施工项目高支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违反了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4]43号)规定。

    2、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一是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未按中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而委托无资质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二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规定,没有制定专项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论证。三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规定,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四是在没有取得浇筑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浇筑作业。五是对项目安全生产未进行月检,对项目危大工程未进行有效管控。

    3、武汉五环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职。一是武汉五环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已过。二是在建设施工监理行为中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规定,未组织验收。三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规定,未制定监理工作流程。四是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有关规定,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4、武汉信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违规出借资质,违规分包。武汉信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将资质出借给胡振望,胡振望以该公司名义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胡振望违规将钢筋工、模板工、泥工、架子工、电工等劳务项目分别转包给李凯、范进、余强等无承包资质的个人。李凯等个人在造水泵房高支模板搭建中,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多项规定。

    5、浠水县城乡规划局未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审批。浠水县城乡规划局在浠水散花自来水项目建设未取得用地手续前提下,违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

    6、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非治违不力,先后于2016年4月、5月、7月到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施工现场混乱等安全隐患,也下发了整改指令,但未依法督促其整改到位。

7、浠水县散花镇(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党委政府未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及时发现和向上级主管报告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设项目未办理手续违规施工的问题。

    8、浠水县委县政府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落实党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正确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行为把关不严,未有效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9.18”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余小兵,男,散花水厂项目承包人,2016年9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浠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吴三德,男,散花水厂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2016年9月1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浠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路卫星,男,散花水厂项目经理(投标),2016年9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已取保候审。

    4、周恒,男,武汉五环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浠水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9月1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已取保候审。。

    5、蔡双平,男,现场监理人员,2016年9月19日被浠水县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浠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6、章松良,男,现场监理人员,2016年9月19日被浠水县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浠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胡振望,男,劳务分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邹佑清,男,武汉信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浠水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建议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徐明磊,男,中共党员,浠水县长江经济带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该项目施工相关手续不齐全,仍以集体会议形式强行推动该项目建设施工,且对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王航,男,中共党员,浠水县长江经济带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兼任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改扩建具体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该项目施工相关手续不齐全,仍在集体讨论会上支持推动该项目建设施工,且对该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和制止该项目高支模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陈钰,男,中共党员,浠水县长江经济带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兼任浠水县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明知在该项目施工手续不齐全情况,仍在集体讨论会上支持推动该项目建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董志杰,男,中共党员,浠水县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规划审批工作。在该项目建设未取得相关手续前提下,违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赵平,男,中共党员,浠水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负责对全县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和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工程进行安全监管,对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对该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蔡佑明,男,中共党员,浠水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负责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任和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等工作。对该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詹柏林,男,中共党员,浠水县住建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浠水县住房和建设稽查大队大队长,负责全县范围内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等当面稽查处罚。对该项目未办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欧少彬,男,中共党员,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站、质监站、稽查大队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分管安全站、质监站、稽查大队督促履职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涂春泉,男,中国党员,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辖区内建筑施工打非治违领导不力,对该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1、责成浠水县政府向黄冈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2、责成黄冈市住建委向黄冈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3、责成散花镇政府向浠水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责成散花镇党委书记杨嘉国、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亚钊、分管城建的党委副书记夏平、县规划局规划管理股负责人潘瑞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由县政府对散花镇镇长曾文平、县规划局局长申琼龙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4、责成浠水县政府对浠水县城乡规划局、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责成市住建委依法依规对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处理,责令市住建委对武汉五环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信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

    2、责成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先成、武汉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9.18”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统一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件大事,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二)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主体责任。

    全市建筑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达标和企业达标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不违法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现场安全施工,尤其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是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中投标、建筑施工、环保节能等行政审批事项,严禁未批先建。二是要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工程、违法施工建设等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隐患未及时发现或限期内得不到整改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以及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都要逐级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三是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安全基础。要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坚决纠正和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参建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整治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

    各地各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人的本质安全在企业本质安全中的先决性、引导性、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要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保护工人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尤其要落实起重机械、脚手架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脚手架重点设备和高空作业、现场监理、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附: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9.1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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