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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7-5-31   字体: | |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蕲春县工贸新天地“12·12”一般建筑瞒报事故

调查结案的通知

黄安办【2017】30号

蕲春县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委、市检察院:

2016年12月12日,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蕲春县工贸新天地项目16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事后相关企业没有向监管部门报告,存在涉嫌瞒报事故行为。2017年5月11日,接群众举报后,蕲春县进行了初步核实。

2017年5月12日,市政府成立了蕲春县工贸新天地“12.12”建筑瞒报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委、蕲春县人民政府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54号令)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管理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提交了《蕲春县工贸新天地“12.12”一般建筑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批复<蕲春县工贸新天地“12.12”一般建筑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黄安监管〔2017〕49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蕲春县“12·12”事故是一起由工人违章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故意瞒报行为。

三、市政府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责任人的处分决定。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四、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蕲春县工贸新天地“12.12”一般建筑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26日

蕲春县工贸新天地“12.12”一般建筑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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